不认定工伤后能不能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08:55:17 443 人看过

不认定工伤,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司不认定工伤该怎么办呢

公司不做工伤认定的,职工可以自己申请。一般来说,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单位不申请的,员工自己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工伤要赔的费用具体如下:

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6、交通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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