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薪酬部分有什么组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08:42:21 162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法薪酬有哪些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对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工资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工资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薪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薪酬确定。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薪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薪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也就意味着,并不是说薪酬就只包括公司当初承诺的那一部分固定工资,职工因为业绩优秀而获得的奖金,绩效工资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额外支付的工资等整体计算下来都属于正常的薪酬所得。而且,劳动合同法当中提到薪酬肯定最低是不能够低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试用期之内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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