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在网络中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他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电子证据的种类
(一)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
许多外国学者将电子证据分为三类: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电子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证据。它是完全基于计算机等设备的内部命令运行的,其中并没有掺杂人的主观意志。电子存储证据是计算机储存输入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如计算机存储的输入的文本文档。电子混合证据是计算机录入输入者的信息后再根据计算机内部指令运行而得到的证据。
(二)程序类电子证据和信息类电子证据
程序类电子证据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其它各类计算机程序,这些电子证据一般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多。还有一类计算机程序,如病毒类、恶意软件类和间谍软件类工具软件,在犯罪中是主要的犯罪工具。信息类电子证据包括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个人数据资料、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
(三)静态存储电子证据与动态存储电子证据
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被存储在选定的存储媒介上,处在比较固定的状态。动态存储电子证据一般专指由网络服务商路由中转的数据信息、处于网络传输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地的电子数据。区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和动态存储电子证据主要目的在于侦查机关在收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时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而收集动态存储电子证据具有实时性,必须通过网络的实时监控来截取计算机数据通信,因为这种方式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所以必须要加以严格的限制。
电子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电子证据不可以单独的作为一种证明,但是可以作为一种辅助的证据,只要电子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具有证明性,且是真实的,也不违法法律法规的,法院就应该进行采纳,取得电子证据的途径一定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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