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或条约的国家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法院审查后,交有关高级法院指定有关中级法院办理。办妥后,由有关中级法院将有关材料和送达回证经高级法院退最高法院。我国法院需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按协定的规定定提出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经有关高级法院审核后报最高法院办理。
2、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只要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可根据公约办理。根据公约,我国指定的送达的机关是司法部。具体程序如下:
(1)公约成员的驻华使领馆将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交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交有关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法院交最高法院退司法部,由司法部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2)公约成员国有权送达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交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交有关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法院交最高法院退司法部,由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3)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
(4)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法院转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5)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3、既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又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已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在互惠原则下,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转交有关高级法院,再由高级法院指定有关的中级法院送达当事人。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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