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劳动部门先是认定非工伤,后又变更认定为工伤
一名16岁少年在德阳一家烧烤城上班时,遭遇车祸身亡。德阳市劳动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裁定。10月13日,劳动部门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为工伤。
经历了整整两个月的维权,10月14日天,死者小川(化名)的父亲赵万红终于拿到了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过马路传菜少年被撞身亡
2010年7月4日,16岁的小川到德阳市德阳开发区何记大自然烧烤城打工。烧烤城外面,是沿旌湖而上的峨眉山南路,公路对面,是烧烤城的餐吧。
8月13日晚7时50分许,小川被安排从凉菜房送一盘小米椒拌鸡,横跨峨眉山南路,到公路对面的餐吧。服务员张鹏说,当时小川把菜给他后,就返回对面的烧烤城去了。谁知只过了几十秒,就听说小川被车撞了,肇事车辆也跑了。小川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他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耳鼻漏死亡。事发至今,尽管死者家属承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目击者给予3-5万元奖励,但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至今未破。
不认定工伤死者家属不服
小川死后,烧烤城很快给了其家属一万元的前期相关善后费用。死者家属同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10月9日,德阳市劳动局向死者家属下发了德旌伤决字【2010】第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书称,当事人(小川)在上班过程中由西至东横过道路,被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撞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然而,8月24日,德阳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说:8月13日晚7时53分,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沿峨眉山南路至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峨眉山南路大自然烧烤城门口路段时,遇行人小川由西至东横过道路,小川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警部门介绍,小川遭遇车祸后,陈某某驾驶的三轮变型拖拉机正好从此处路过,交警并没有认定小川是被陈某某的车撞死的。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只是证明拖拉机从此路过,小川倒地死亡。
然而,10月9日,德阳劳动局的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伤害经过一栏中,却认定当事人(小川)在上班过程中由西至东横过道路,被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撞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
劳动部门的认定,至少有3方面矛盾。小川的父亲赵万红说,既然认定小川是被拖拉机撞死的,为什么又说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此外,交警并未抓获肇事者,交通事故证明也没认定小川就是被拖拉机撞倒的,那劳动部门认定小川被拖拉机撞倒致死,依据在哪里?
另外,既然劳动部门在伤害经过一栏中说小川是在上班过程中遭遇车祸死亡的,为什么又不予认定为工伤?
撤销原认定终认定工伤
我们所依据的政策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结果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得出的死亡鉴定结论、交警证明以及小川家属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得出的。经办此案的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仲裁办公室主任陈世勇,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作出这个认定主要是因为小川的死亡鉴定结论为外伤致死,且身上有多处外伤,而具体的受伤死亡原因不明。
具体死亡原因对认定结论很重要,而死者家属所提供的证据,没法明确证明这个关键点。陈世勇说。
这肯定属于工伤。作为小川案件的代理人,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平说,交警的交通事故证明明确说明了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只是遗憾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并且鉴定意见书上也明确说明小川于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耳鼻漏被宣布临床死亡。各种因素都能证明,小川之死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0月12日下午,由原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更名的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赵万红发出一纸关于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通知,称现由于工伤认定过程存在瑕疵,经研究决定撤销送达给你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13日上午,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书》,结论认定(小川)为工伤。
14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协调下,大自然烧烤城与死者家属进行了首轮赔偿协商,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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