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推进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从2008年起,逐步将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到12—16%区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统一按20%执行。同时,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相接近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行并轨;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仍有较大差距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执行双低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并轨。
坚持分类指导,梯度推进各地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逐步下调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23个月之间的,可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2—16%之间;基金支付能力不强的统筹地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个月的前提下,逐步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6%;基金支付困难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多方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缴费比例。
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依法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管,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积极为降低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确保缴费比例在近期内实现有效降低,努力缩小各统筹地区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差距。要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严格退休审批,规范统筹项目,稳步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实行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报批制度。具备条件降低缴费比例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测算当地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由统筹地区政府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实施。提交的缴费比例调整方案,要具体分析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基金支付能力情况,提供缴费比例调整的具体测算情况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措施。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制度
按照2008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实施五费合征、2009年底前所有企业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行分别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外,用人单位要一次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登记。同一缴费单位各险种登记的单位名称、社保编码等基本信息要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缴费单位的信息数据。
夯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企业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要以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征收依据。
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参保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确保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及经办机构之间的数据即时交换与共享,确保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信息变更、缴费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上网操作。同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快系统内社会保险省市县业务操作联网进程,尽快形成能即时上传下达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网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资金多渠道筹资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年度新增财力的2/3要用于解决民生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要进一步落实多渠道筹资机制,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渠道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建立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制度,扩大省级调剂金使用范围,加大调剂力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
好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等相关工作,是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些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平稳有序实施。要着眼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要着眼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和服务机制。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各地积极有序地开展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等相关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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