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1:31:24 36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申请条件:(1)有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从业人员;(5)有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隶属企业投资人签署

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复印件,投资人/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投资人签署

复印件,投资人/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投资人/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四楼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017年)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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