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编制完成了土地复垦方案;(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3)方案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的规定要求。(4)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2)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5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系统接件签收,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书面审查
审查程序。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图纸)送交仲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窗口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审查结论。受理或退还。
4.决定
1)决定。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2)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土地复垦审查意见书》/《初级验收合格确认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3)证件送达
a)实施机关自证件制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申请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2)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申请人在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申请人在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进行申请签收登记后,对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对不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的原因,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2.受理
1)受理审核
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申请人在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受理系统。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书面审查
审查程序。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图纸)送交仲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窗口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审查结论。受理或退还。
4.决定
1)决定。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2)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土地复垦审查意见书》/《初级验收合格确认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3)证件送达
a)实施机关自证件制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申请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原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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