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某有限公司诉锡山市洛社某西柴油机厂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9:41:55 76 人看过

(2002)苏民三终字第04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某有限公司(PACIFICUNIVERSELIMITED,以下简称太某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Center,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

(2002)苏民三终字第04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某有限公司(PACIFICUNIVERSELIMITED,以下简称太某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Center,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JaesBanrea,太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炯,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山市洛社某西柴油机厂(以下简称柴油机厂),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某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芳,柴油机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春,江苏无锡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西集团),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某西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忠,某西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春,江苏省无锡市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市某西格林顿动力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格林顿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某西村。

法定代表人丹某尔,独资格林顿公司董事长。

太某公司因与柴油机厂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锡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炯,柴油机厂、某西集团委托代理人高某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独资格林顿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

合资格林顿公司系柴油机厂与美国格林顿公司合资企业,1999年9月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太某公司。1999年10月,柴油机厂、某西集团、合资格林顿公司与太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柴油机厂、某西集团、合资格林顿公司分别将其拥有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出租给太某公司,租赁期限25年,租金按月支付。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合资格林顿公司曾与柴油机厂和某西集团签订协议约定,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其出租给太某公司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柴油机厂和某西集团所有,其在租赁合同中权利和义务转由柴油机厂和某西集团承担。合约签订后,出租方柴油机厂、某西集团、合资格林顿公司依约向太某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此后,合资格林顿公司的股东与太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合资格林顿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太某公司。合资格林顿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登记为太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格林顿公司(即原审被告无锡市某西格林顿动力机有限公司)。2000年1月,太某公司将租赁物交给独资格林顿公司开始实际经营。根据合同约定,太某公司于2000年1至5月应付租金分别为62250元、28650元、86100元、77350元、86250元,太某公司均已按约支付,租金收款人为出租方指定的某西村实业公司。2000年7月至2001年1月,太某公司每月应付租金额为125000元。太某公司实际足额支付2000年7月租金125000元,支付8月部分租金计16708元,支付9月部分租金计19200元,租金收款人均为某西村实业公司。上述租金均自独资格林顿公司账户向出租方支出。2000年10月起,太某公司开始拖欠租金。柴油机厂、某西集团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

1、终止租赁合同;

2、太某公司和独资格林顿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3、太某公司和独资格林顿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2)苏民三终字第04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某有限公司(PACIFICUNIVERSELIMITED,以下简称太某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Center,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

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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