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债二百万无力偿还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36:37 186 人看过

2012年2月20日,为筹集资金,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期限为8个月,月利率为2.6%。双方合同约定张宇哲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全部偿还本金200万元。如果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吴某不仅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有权要求张某按日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吴某以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张某也在当日向吴某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到该借款。

合同签订后,吴某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利息。还款期限到后,张某、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都没有偿还吴天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产生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是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产生的债务显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基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产生,该财产的利益为一方所独自享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财产权利,当然不用承担因管理财产而生发的债务。

7、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但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8、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此种情形多表现为夫妻一方因赌博、嫖猖、吸毒等恶习或违法行为而对外所负的债务。当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并非为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直接发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从事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而该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时,作为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无论如何,在夫妻内部该债务仍始终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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