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08:05:03 373 人看过

一、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吗

1、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2、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进行羁押。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二、自愿认罪情形的法律适用要注意什么问题

1、自愿认罪构成的基本条件是:被告人处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自愿认罪,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罪;只有经过质证、认证的法定程序,才能确认其自愿认罪。就是说,自愿认罪的情形只能根据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表现和质证、认证的结果来判断和确定。

2、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要有公诉人或自诉人的出庭和辩论,有辩护律师从法律层面的专业辩护更为稳妥。要具体分析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心理状态,排除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非正常情形。既要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

3、必须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自愿认罪的情形不仅仅在轻刑案件中存在,在其他各类案件中也可能同样存在。不能被告人自愿认罪就万事大吉。要认真执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非经法定审理程序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也要防止被告人借自愿认罪的幌子来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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