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34:50 122 人看过

随着现代机器化大工业的发展和环境公害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保护机制问题。但在诉讼法学理论上,传统诉权学说主要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中心来构建,公共利益长期被漠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长期依赖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

一、诉权理论研究的时代转型

研究环境公益诉权问题,不能不首先对诉讼法学上的诉权理论予以回顾和反思。在诉讼法理论上,诉权是解决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问题的一个命题。从历史上看,诉权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初期,并非所有争议都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诉(actio)的可能性的案件才能提交裁判,即有诉才有救济(biis,ibiremedim)。所谓诉(actio),在罗马法中原意是指某人诉诸官厅的活动,不论他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又指诉诸官厅的权利即诉权。罗马法上的诉权观念,构成了后来各种诉权理论的思想渊源。19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学者提出的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具体诉权说等学说莫不以罗马法上诉的观念为先导,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二、环境公益诉权的基本内涵

何谓环境公益诉权?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从西方国家来看,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有只重视实践操作、而不重视抽象概念界定的传统,因此并不存在明晰的环境公益诉权的术语。大陆法系受传统的概念法学的影响有重视概念厘定的传统,但由于他们主要局限于对诉讼法上抽象的诉权展开研究,从目前资料看未见界定环境公益诉权的著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目前国内研究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著述已为数不少,但专门对环境公益诉权的内涵详加研究和界定的亦不多见。

三、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新型权利和新型法律制度的创建,不仅要有现实的迫切需要,还需要有足够的理论支撑。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创建的过程中,各国先后提出了多种重要的理论学说,这些学说对于深化我国环境公益诉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事人是诉权的主体,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能享有诉权。在诉讼法学上,当事人适格理论的主要功能就是用来识别正当当事人,以保障诉讼在与诉讼标的有利益关系的法律主体之间展开,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把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归于原告对诉讼标的的管理权,认为凡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就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都可以成为本案正当当事人一般而言,私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以其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都具有诉讼实施权。反之,非实体权利主体不享有诉讼实施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1条将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正是这一理论的体现。按此理论,检察机关和公民因对空气、水等环境要素不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因而也就无法享有和行使诉权。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民主理论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符,与我国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宪法精神亦能契合。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述规定表明,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我国并不缺乏宪法和实体法层面的法律依据,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重要理论基础的公众参与理论,完全可以直接引入中国而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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