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接收函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6:40:47 456 人看过

不具备。

通常用人单位接收函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情形。在与公司签订了《用人单位接收函》之后到建立劳动关系(即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还有一段时间。比较罕见的情况下,在此期间仍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收回接收函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雇方损失很难举证和被量化,故用人单位违约成本较低。同理,受雇方也可以做出不到该公司工作的决定。因此,双方仍然处于双向选择的位置。

如前所述,与公司签订了《用人单位接收函》不等同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接收函》不能证明你已经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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