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
房子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子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典》规定,房子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子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子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子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子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子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子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二)房子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子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子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子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子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子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三)房子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子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子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子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子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子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子等。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买卖合同标的物和买卖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模式。不过,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基于买卖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一)是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二)是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三)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是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五)是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六)是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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