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是该科技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刘先生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丁先生是该公司的经理
胡先生向原讼法庭提起诉讼,称该公司成立后,刘先生和丁先生利用其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公司财务,从未向自己提供作为监事的相关财务和业务信息,使其无法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他发现刘,丁两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开设私人账户,转移公司资金,伪造账户逃税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公司和国家的利益。鉴于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异常,2008年12月24日,他书面通知公司检查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但公司拒绝。我们在此呼吁贵公司在成立后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账簿及原始凭证、银行账户信息、业务合同等财务和经营资料,我们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该科技公司答复说,胡先生声称刘先生和丁先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北京私设账户,转移一家科技公司的资金,通过虚假账户逃税以及其他非法行为,这些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或可能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而胡先生设立其他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完全相同的业务。其要求检查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不同意胡先生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后,胡先生拒绝并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科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和《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公司法》和《科技公司章程》都规定,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但《科技公司章程》也规定,除股东大会批准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可能相竞争的业务。本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胡先生不仅是科技公司的监事,也是公司的股东。他还成立了另一家公司,业务范围与科技公司类似。科技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胡先生要求检查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虽然胡先生要求作为监事检查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法律也没有规定公司可以拒绝监事检查公司的财务,但由于胡先生也是科技公司的股东,法律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其中规定,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可拒绝查阅。因此,胡先生对科技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检查可能会损害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不会支持胡先生的索赔。原讼法庭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注:
公司法规定,监事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不得拒绝监事行使这一权利。在上述情况下,胡先生作为公司监事要求检查公司财务账目似乎是合理的,但作为公司监事,胡先生违反了公司章程中监事竞业禁止义务,设立了与科技公司竞争的其他公司。如果允许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和会计账簿,可能会损害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保护科技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法院提出胡先生是公司股东,如果股东有查阅公司账簿的不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因此不支持胡先生的主张。本案对指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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