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信息公开期限规定有关情况
(一)制度设计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信息公开期限方面有两条规定,一是对主动公开期限的规定,二是对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的规定。主动公开期限的规定,因主动公开行为不可诉,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纠纷。因此,本文没有将主动公开期限问题纳入讨论范围。
(二)制度上的不足及实践中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期限的规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这种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了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期限起算时间点难以确定,这是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期限起算的时间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根据这一简单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和“收到申请之日”都难以精确认定,实践中围绕这些问题出现了一些纠纷。
第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认定,主要问题在于怎样才算行政机关“收到”了申请。
目前,各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五花八门。以国务院部门为例,实践中除较为规范地寄送给办公厅及其信息公开处室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信息公开申请外,还有大量信息公开申请被寄送至如下收件人:与所申请信息有关的内设司局或者内设司局的处室、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办公厅主任或者有关司局长、办公厅或者有关司局的处长或工作人员。此外,还有当面递交给信访接待人员、传真至办公厅或者有关司局、发送电子邮件至专用邮箱或者该部委曾经对外公开过的任意邮箱等申请、夹杂在信访材料中当面递交或者寄送至信访部门等方式。
关于“收到申请之日”的认定,主要问题在于收到申请当日是否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缺乏规定。行政机关倾向于不计算收到当日,申请人倾向于计算收到当日。通常情况下这一问题并不明显,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这一问题没有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可供参照执行的规定,一旦出现争议,法院没有裁判依据,行政机关面临着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第二天起的第15日作出答复而被申请人诉诸法院的案例。
-
宁波信息公开条例
251人看过
-
信息公开条例全文2024
300人看过
-
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的危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
67人看过
-
广东执业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是怎样的?
289人看过
-
信息公开条例17条怎么释义?
179人看过
-
恩施州检察信息公开开条例是什么
39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政府公开信息恢复诉讼时效是多久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01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
-
申请信息公开后公布时间为多久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0申请信息公开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为行政单位收到申请之日。行政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信息公开申请条件需要多久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5申请信息公开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为行政单位收到申请之日。行政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是多长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8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恩施州检察信息公开开条例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03恩施州检察信息公开条例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