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第一款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这是与《商标法》最明显的重叠。一般来说,随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全面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必要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规定。问题是,很难说中国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了“全面”的保护。因此,本文已在实践中使用,似乎没有重叠。例如,1998年初,在中国商标局获得利乐注册的瑞典利乐公司发现一些企业使用利乐作为企业名称,认为这是一种故意的“造假”。但是,它在《商标法》中找不到任何起诉依据。它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1)条提起诉讼。可见,这一节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离开商品”从事假冒伪劣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驰名商品”一般与现行(未修改的)商标法不重叠。但是,如果《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明确保护规定,其中一些规定可能与新法有重叠或重叠。首先,驰名商标大量存在,由于其“驰名性”,使得所标注的商品或服务成为“驰名”。比如“张小泉剪刀”、“桂花酒”等等。其中一些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因其商标“驰名”而获得优先注册保护。如果我们认为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在某些方面可以受到这两部法律的保护,从而加强对驰名商标(及其驰名商品)的保护,我们也认为当这两部法律重叠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驰名商标。这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就无法改变。但在行政执法方面,应该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商标执法还是一般反不正当竞争市场管理执法。因为这两种处罚毕竟是不同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所以有“三不管”一节。这是受德国、西班牙等国版权法保护的书籍、杂志、电影、戏剧等的“名称”。目前,我国书刊名称争议较多,但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至少,“知名”图书、杂志、电影等的名称应该受到适当的保护,不应该受到事先登记的保护。因为专注于自己作品的作家、艺术家,很少有人能事先确定自己作品的名称是否会成为不当经营者的标的,如果商标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就可以不失时机地申请商标注册,它可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4)条部分重叠。原产地标志与地理标志虽然不能混淆,但不能完全分开;他们之间有某种联系。有些地理标志也是原产地标志,特别是在“地理标志”上标明国家名称时,如果伪造原产地的行为与侵犯地理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相吻合,例如,用“景德镇制造”代替景德镇陶瓷的行为,用“通化制造”代替通化红酒的行为,既可视为不正当竞争中的“伪造产地”,又侵犯地理标志专有权。因此,可以考虑两种选择
一是商标法修改时,仍不涉及地理标志的保护;二是未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仍不涉及地理标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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