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2:10:09 176 人看过

司法审查的范围实质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野,亦即司法权在多大的边界内、多强的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控制。确定科学的对事实审查的范围,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及行政效率至关重要。

迄今为止的世界近现代法律史,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当代法律史是一部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正所谓物极必反,司法审查并非越大越好,必须安排在适度的范围内,因为过度的司法审查会降低行政效率,一旦司法取代行政权则又会导致“前门拒虎,后门进狼”的悲局。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适度的行政自由裁量实属必须。

这样,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就十分突出,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主要标志。

广义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法院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的裁判权,行政机关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决断权,此即通常所讲的受案范围问题。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重受案范围的划定,以此作为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主要手段。二是对个案审查的强度或程度问题,这是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又包含两方面的间题:其一是当该案性质上属受案范围时,法院的审查权限于审查法律间题还是审查法律问题与事实向题;其二是法院对案件的审查限于合法与否还是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即是否对自由裁量行为和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审查权?

本文只讨论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的第一方面—事实问题,采取横向和纵向比较的

方法,以揭示在事实问题上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及利弊得失,以期寻找我国的最佳立法选择。

(一英美模式: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从原则上不审查到部分审查再到原则上审查

英美法在此问题上的历史起点是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而事实间题的确定权在行政机关。之所以形成此种格局,有其历史、现实和观念上的原因。首先,司法审查的性质在英美法属特殊形式的“上诉”。在历史上,英美法历来有法律审和事实审之分。上诉审一般为法律审,除少数例外,确定事实是基层法院的事,由此而产生了类似于上诉审的司法审查只限于审查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由类似于初审法院地位的行政机关去解决的惯例。其次,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的行政程序相对于司法审查制度发达较早(1947,且相当完备。在美国人眼里,行政程序是控制行政行为的主要力量。客观上,由于严密的行政程序—调查、听证、公开、公众参与等—事实问题在行政阶段解决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也确实较高,事实问题也变得相对简单,两造的分歧减少,司法介入的必要性降低,使法院可以腾出手来专心于研究法律间题。其三,在观念上,英美人认为法律解释权属法院,法院是最终解决法律问题的权威机构,因此法院对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不宜过多干预,以免越俎代庖。其四,英美法系法官特有的司法自律传统的作用不能忽视。对事实问题的确定常常与政策有关,而法官一般避免介入政策之争,以免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有损法院威望。例如,确定一个工作者是“雇员”还是“独立的缔约人”这个事实问题涉及到该工作者是否享有劳资法规定的权利,而这又是一个政策间题。害怕麻烦也是司法自律的原因。正像英国行政法学家彼德?凯恩所言,法院早就认识到查明事实的困难,上诉法院一般不愿介入初审法院调查事实,除非他们确信弄错了。发生了什么事情的直接证据常常不充分,因而会陷入“发生了什么”的争议,即环境(上诉大学教授·周永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接证据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对行政法规附带审查的实现
    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法规提起附带性审查。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可以提起附带性审查的范围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问:哪些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023-07-03
    64人看过
  •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
    论文提要: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以合法性为标准,仅在处理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案件时能够见到合理性审查的影子。但随着扩大自由裁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以及实质法治原则的深入人心,单一的或者偏废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无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和法院备受责难。本文试从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传统学说的缺憾出发,借助西方政权理论和自然法学派的思维,引导人们对我国现行及今后行政法司法审查原则进行一次再认识(全文共约6300字)。正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很多人认为合法性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唯一原则。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当自由裁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趋势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单靠一个合法性审查原则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于是认为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
    2023-06-06
    83人看过
  •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什么意思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各行政机关的侵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什么意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
    2022-06-18
    405人看过
  • 我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是怎样的
    我国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1989年,在总结前人经验和借鉴当时的国外司法审查标准的基础上,我国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常识:我国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1989年,在总结前人经验和借鉴当时的国外司法审查标准的基础上,我国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行为确立了七个司法审查标准:(1)证据是否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滥用职权;(6)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是否显失公正。对在上述审查标准中体现的审查原则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多种看法。有的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法律仅确认了合法性审查标准;有的则认为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审查就是一种合理性审查,故认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兼而有之,但以合法性为主。
    2023-06-03
    469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和范围规定问题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这个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了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范围,也决定了行政最终裁决权的范围。具体受理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023-08-05
    222人看过
  • 司法审查的范围
    调解委员会
    所谓司法审查的范围指的是司法审查的程度或深度。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审查标准是相互对应的,审查标准高,则审查程度深,反之则浅。按照美国行政法理论的传统分类,司法审查所针对的问题被区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在事实问题上,行政官员具有技术和专业的优势,要求法官作出比行政官员更合理的事实裁定,显然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这注定法院在此领域只能进行有限程度的审查;在法律问题上,法官以法律知识见长,其有能力进行更深程度的审查,甚至可以以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代替行政机关的理解。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我国已建立起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1)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法院;(2)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4)司法审查的方式是诉讼程序。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
    2023-07-22
    413人看过
  • 知识产权审判中对司法鉴定事项的审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辨析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混淆司法鉴定应仅限于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不应涉及法律适用的判断,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的传统规则。对此我国学者及实践工作者均予普遍接受。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事实问题的界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究其原因,在于明确司法鉴定应仅限于事实问题的同时,未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予以清晰界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法院甚至将权利是否存在、是否侵权等法律问题也作为鉴定事项予以委托。笔者认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内心确认、确定法律事实(小前提)、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大前提),并得出判断是法官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完整逻辑过程。若在委托鉴定中混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将本应由法院完成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为委托事项,等于将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整个司法审判推理过程交由鉴定机构完成。加之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过度依赖,势必导致法院的判决从事实认定到法律析理均为鉴定结论的翻版,从而导致审判权的彻底
    2023-02-13
    372人看过
  • 行政诉讼怎么审查行政机关的司法行为
    行政诉讼审查行政机关的方式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怎么举证?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
    2023-07-26
    59人看过
  • 政审公婆:公务员政审的范围问题
    政审的对象是当事人家庭里面的主要成员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姑姑,舅舅,叔叔这类的关系比较亲密的家庭成员。所以政审考察的时候也是要考察配偶的父母的。父亲醉驾子女能考公务员政审能过吗一般不影响。政审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2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5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四条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
    2023-07-10
    320人看过
  •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有哪些
    标准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院作出一定案件结论,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依据。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1)举证时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不得收集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标准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5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包括使用实际法律规范
    2023-05-02
    184人看过
  • 自行调查取证的时间和范围问题
    其一,侦查阶段可否自行调查取证。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其理由是:首先,律师还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该阶段律师还不能履行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辩护职责。其次,从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条文表述上看,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是可选择的并列关系,而第一款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说明律师不享有申请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权,也就表明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其二,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由辩护职责决定。如果律师在调查中获知了对其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应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第一,执业中获知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线索,没有告知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第二,
    2023-04-25
    359人看过
  • 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案件审查立案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诉状按照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立案的司法行为。审查立案的质量如何,对诉讼程序至关重要,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行政案件实行立审分离后,当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混淆。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因原告或代理人写成民事诉状就立为民事案件,减少了行政案件受案件数,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例如:乡、村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村民收取提留、统筹,村民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让其出具欠条,到期后仍不交纳的,乡、村以村民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公民、四川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上九项之外的行为均属法院受案范围。(八)行政案件与赔偿案件应分别立案,
    2023-06-06
    125人看过
  • 浅谈因行政复议而启动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规范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而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事情时常遇到,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如何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其它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地做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处理,对完成整个行政复议活动至关重要。现结合具体的行政复议办理实践,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请行政复议专家指正。一、对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的范围确定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叫行政性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纳入申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1、对国务院部门规定的确定从主体上看,应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上述部门中内设的有关司局机构。从形式上看,包括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可纳入申请审查的范围。部门规章属立法的一种形式,
    2023-06-06
    108人看过
  • 程序违法与实体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效果问题
    案例1平山县人民法院1997年3月12日判决(《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在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间,收取劳务管理费、劳务服务费、县内临时工管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和劳务市场收入等共计50余万元。1996年11月,平山县地税局向就业局发出限期申报纳税通知书,其后又两次发出限期交纳税款通知,但就业局均未按期履行。同年12月,地税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为依据,对就业局处以罚款。就业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照第36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依照第37条的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这些工作,地税局都没有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023-05-02
    11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更多>

    #直接证据
    相关咨询
    •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有什么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6
      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审查的范围是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需要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依据,否则将可能导致败诉。
    •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是怎样的 1、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得单独起诉文件。 2、不得对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规章申请附带审查。 二、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怎样的 1、法院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2、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
    • 查明事实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1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查X事实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5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行政诉讼审判人员回避范围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1.行政诉讼关于回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