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外资公司于2000年开始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在彼此相识的基础上,双方进一步达成如下意向:由开发公司按外资公司的要求,新建一处面积为2000平方米左右的厂房,由外资公司承租。此后,开发公司自2001年2月开始就待建厂房绘制了数份图纸,并分别交由外资公司进行了审阅修改,最终的施工设计蓝图经外资公司最后确认后,开发公司开始按图施工。在双方审查确认图纸期间,外资公司于2001年3月19日向开发公司电传一份"租赁合同"文本,该文本在明确规定了待建厂房的具体位置、长度、宽度及内部结构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租期、租金及租金给付期限等内容,即租期2年(自2001年6月25日起至2003年6月25日止),年租金为276480元,外资公司并将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交2万元房租押金。双方虽未在该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但外资公司已于2001年4月9日将2万元房租押金交付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也在积极筹备施工事宜。此后,双方又相互传递数份租赁合同文本,文本内容与前面基本相同。在原告施工期间,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数次前往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对施工情况未持异议。2001年6月25日开发公司按图施工完毕,但因外资公司又临时要求开发公司改动厂房库门而开发公司予以拒绝,使得双方最终未能在最后的租赁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此后,外资公司函告开发公司,以开发公司拒绝签订合同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向其退还预交的2万元房租款。双方交涉未果,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要求外资公司赔偿其两年租金的经济损失552960元,外资公司则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开发公司建造的厂房并非专为外资公司所建为由予以抗辩,要求驳回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已预付的2万元房租押金。
二、判决要旨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第一、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外资公司虽最终未在租赁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未能成立,但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数份内容大致相同的租赁合同文本草案,由此可以看出,就待建厂房的租赁事宜,双方曾反反复复多次磋商,此为事实,该事实在法律上应视为要约与反要约的行为。
第二、原告兴建厂房的草图、框架图、施工蓝图等都是根据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向原告电传的租赁合同文本中关于待建厂房的长度、宽度及内部结构的具体要求而来,且都已经过外资公司审查、确认。原告按图施工期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数次前往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因此,原告所建厂房是按被告的特定要求,专门为被告所建之事实,应予认定。
-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265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损害的界定
218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原则与缔约过失合同
268人看过
-
能否在缔约过失中约定赔偿责任?
243人看过
-
2023哪些损失需负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人赔偿
237人看过
-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的原则
350人看过
-
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6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
-
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7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 (1)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 (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 (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5.未尽保护、
-
违约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31违约责任是不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法律其他规定等。
-
缔约过失责任房产升值损失赔偿怎样定义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9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理论界一般认为,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和损害相抵原则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时,应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赔偿责任。过失相抵是基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的,赔偿义务人之所以应负赔偿责任,系因其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有过失,赔偿权利人既然对损害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就不应负全部赔偿的责任,否则,就等于将基于自己过失引发的损害转嫁给赔偿义务人负担。过失相抵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