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42:13 225 人看过

1相关规定及分析 行政诉讼30年,为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人治”到法治作出不可磨灭贡献,但民众对行政诉讼即所谓“民告官”的公平性常存质疑。 随着社会对政府转型、法治政府的要求日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提升,公共管理领域纠纷增长迅速,行政诉讼总量激增、类型出新。提高提质增效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 新中国的调解制度溯源可至中国共产党立党之初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非诉”“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之下,调解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 堵不如疏,调解本是重要解决途径之一。但面对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质疑,如何调则面临挑战。 复议共同被告案件尤为特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层级不同的两种方法。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以类似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在行政诉讼中却与复议程序中的被裁判者即原行政行为机关一起以被告身份出现。 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参与、以何种身份、如何调解,都是行政诉讼调解面临的实际问题。

1.1相关规定 (1)复议中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复议调解适用情形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同时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和送达、生效进行了规定。 (2)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沿革。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不适用。 2015年施行的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为原则+特殊适用。 除了与一般调解一样需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现行有效的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的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进一步对达成的调解书的形式、送达、效力以及调解协议、调解过程的公开、第三人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且强调不得拖延、当判则判,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不得据之制作判决。

1.2行政诉讼中调解的制度分析

1.2.1制度分析。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法时的勇敢尝试,是基于我国国情、社情作出的合理选择,也可以视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新的努力。 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具有调解的一般性优点:减少诉累、效率较高、实质化解矛盾、有利双方沟通与理解、增进信任。 在现在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愈加注重实质性化解争议,例如上海地方法院就对此作出诸多尝试。 相比一般民调组织组织,诉中司法调解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且可以司法权利控制行政权力,有利于保障各方自愿与平等协商。 此外,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原则”,导致法院对某些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难以采取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裁判方式,否则则可能成为对行政行为的过度审查。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明确系解决争议,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法院对一般不当行为未能纠正可能导致背离该目的、造成信访风险,诉后效果不佳。 在这个层面上,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可更柔和定分止争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同时,原告在诉后可能仍为被告的管理对象,在原告心目中调解解决可能更优于胜诉。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复议机关的诉讼地位特殊,且现行的法律规定对行政诉讼中调解的具体条款是不细致且法源不明的,忽视各方当事人“所拥有的‘法律地位’”。 共同被告制度被期望“倒逼行政复议制度发挥更大功能”,实践中也起到一定作用,复议维持率有所下降后趋于平稳,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群众对行政复议“官官相护”的不良印象。 复议程序中,相关事实已经复议机关进行过一次审查,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法律方面的争议比较清晰,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基础较好。 但也可能存在复议机关对原行为机关过于支持导致调解难以进行,且存在复议机关诉讼地位、调解地位不明导致调解程序难以明确,调解协议难以顺利达成的问题。

1.2.2效果分析。以2020年10月13日为截止日期,在中国裁判文书进行以下检索,结果见表1。行政案件调解率0.1159%;经复议行政案件调解率0.0027%,远低于一般行政案件。以上数据存在公开率、检索误差的影响,不尽准确。

2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2.1法律规定层面 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在诉中调解的地位规定缺失。复议机关形式上应参与调解,但实际未参与作出引起纠纷的原行为,关联性仅限作为复议裁判者,与复议决定相联。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参与到诉讼中的调解中,其调解中的地位、意见的性质均未明确。

2.2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以某行政处罚及复议诉讼案件为例,原告在被责令改正后、收到处罚决定前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仍被行政机关予以顶格处罚,处罚后经复议维持,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被告对违法事实、自行改正并无异议,对是否改正到位、行为严重程度和危害性、是否应该定格处罚有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作出处罚无合法性问题;规定是限期改正,可处幅度内罚款;原告及时改正且其违法行为系从前一主体处承继。 且查明复议机关未在复议决定中对处罚决定进行任何修正或在诉讼中提交证明处罚决定合法、合理的证据。法院还发现,该案案发于武汉市遭遇疫情之后,原告系受到疫情冲击的企业,且在疫情中坚守岗位。 处罚不是目的,目的仍是行为的规范,且现在全社会着力于疫后经济复苏,对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顶格处罚似缺失合理性。 但仅从法律角度上看,涉案处罚、复议决定合法,对其撤销的裁判方式难以施行。存在一定的不当性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时新问题产生——复议机关认为调解内容与其无关,拒绝参加。 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原告和原行政行为机关组织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一致:降低罚款数额。但复议机关仍拒绝参加调解及签署协议,陷入僵局。

3对策和建议

3.1实际中解决 前案中,复议机关知悉原告与原行为机关调解情况后向法院表示: 不反对原告与处罚作出机关进行调解; 不评价调解内容; 不签调解协议; 可签收行政调解书。 最终,法院组织了原告与原行为作出机关进行调解后双方签署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原告、两被告。实际化解了纠纷、案结事了。

3.2处理方式分析 前案中,法院未将复议机关视作调解中独立参与人。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则只能等待原行为机关撤销原处罚再作新处罚,原告撤诉。 耗时较长且无法定事由,对有严格审限规定的法院不具可行性。 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设计可以认为是督促是让复议机关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对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充分、审慎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 亦即,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与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共同被告制度并非同一维度和语境。 若言后者是真共同被告,前者则可称形式上的共同被告。 在法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都可以看出形式上的共同被告的特点,审判实践中常由原行为机关对其行为合法性、复议机关对复议合法性各自举证。 由原行为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也是行为者负责的体现。即使是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的主动改变与复议机关经复议决定改变亦是不同权利的行使,立足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就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来看,其具备准司法性,复议机关与原行为作出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并且,有观点认为复议、信访、诉讼是“平行关系”,前两者“不能成为诉讼的审查对象”。 应对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予以修改甚至取消。尤其是在该案中,复议机关仅是单纯的维持了处罚决定,未对其进行任何修正或补充。原处罚机关自行决定变更,与复议机关并无实际关系,法官处理方式虽略有超出法律明确规定之处,法理上并无不当。 在复议机关明确拒绝对调解协议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此种处理不失为降低诉讼成本的方法之一。

3.3对策与建议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即使原行政行为违法性被判决确认,复议机关承担的责任有限,而对于签署调解协议,或许基于“少做少错”而不愿参与。 如此,则使得调解制度在复议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形同虚设。 关于如何适用调解制度,有如下建议: (1)在复议机关同意参加调解的情况下,由各方当事人(原告、两被告)进行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则依法签署。 (2)在复议机关不同意参加调解的情况下,询问其意见,分两种情况: A复议机关不同意不反对: 同意签调解书,原告、原行为机关签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三方后生效; 不同意签调解书,询问原因。B复议机关明确表示反对,询问原因。 在充分了解复议机关顾虑后,分类处理:存在法院不知晓的违法情形的,中止调解、依法审判; 对调解本身合法性无异议的则在审限内,给予原、被告充分的自行协商时间。 在审限不足的情况下,询问被告可否先作出一个预变更或拟撤销告知,原告可否收到该文件先行撤诉,若原告同意则撤诉,审查准许后结案; 原告不同意则依法审判。 (3)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范围。 我国最高法判例明确指出,“对调解余地的判断,不仅要看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裁量权,更要看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机关就调解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且调解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但该案最终由再审申请人撤回申请获准结案。 本文认为对突破法律规定的调解类型的协商化解争议,基层法院可以最高法的理解和精神予以调解,但不宜制作调解书,以原告自行撤诉为宜。 (4)复议共同被告案件,鼓励复议机关参与调解,无论直接或幕后,基于其专业性和层级,与原行为机关间磋商可能比法院更有效率,提高调解效益,符合行政复议功能定位,有利于行政诉讼中良好的府院互动。 (5)法院应注意改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08: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诉讼调解相关文章
  • 调解书是诉讼文书吗
    是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诉讼状、答辩状、传票、调解书、判决书。什么是调解书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调解书有关法律知识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都非常重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2023-06-13
    81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行政调解需要什么条件
    一、启动调解程序。对于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查明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后提出建议。二、主持调解程序。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与民事诉讼不同。简易程序不应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政审判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由审理案件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做出准确判断。同时也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规范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从而保证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调解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适用于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庭审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而不能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阶段,应与民事诉讼不同。如果原告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在诉讼开始时异常激烈,不仅会排除许多本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而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2023-02-24
    355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解除多少天能调解?
    行政调解期限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调解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调解期限,避免长期调整,并提示其在争议争议中寻求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救济的期限。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调解启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行政诉讼中在诉讼中如何使原告适格?我国行政诉讼中适格的原告主体主要包括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也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2023-08-08
    386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调解申请
    一、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调解申请1.调解申请: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2.调解受理: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3.调解过程:调解员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并在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4.调解结果: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制作调解书。5.履行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否则对方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由于羁束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规作出了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执行,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所以,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而自由裁量行为却不
    2023-11-27
    395人看过
  • 我是否托人调解进行行政诉讼
    事情是这样的,妹妹、妹夫离婚,一审小孩判给女方,女方不服男方每月只付400元抚养费,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期间,一天上午10:00左右女方的公公、婆婆来到女方的住处偷走了小孩,当天我们报了案,派出所没有解决好。下午5:00左右做为舅舅的我与小孩的外公发生互殴,他是皮外伤,我的耳朵被他咬了2x0.6的一块,旁边人报了案,派出所再一次介入,当时我的耳朵还在流血,派出所只带我到医院简单包扎了一下,就让我作笔录,做笔录时让我站了,手机响了不让我接,一个小时后才让我从派出所出来到医院挂水。现在二审已结束了,小孩依然判给了女方,然而小孩的外公现在却死缠着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处理我,法制科让我与他进行调解,可是我们去了5-6趟,第一趟我与我父亲和妹妹还有小孩4人一同去的,还好谈了一些进展,小孩外公答应协调。可是等我们来到法制科打电话通知他来协调时,他反悔了,以后我们再去,一般见不到人,情况反应给法制科,法
    2023-06-13
    408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怎么样进行调解
    一、行政诉讼案件怎么样进行调解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赔偿、补偿相关事项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二、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被告怎么样确定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定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
    2024-01-05
    338人看过
  • 诉讼调解离婚的调解书效力
    诉讼调解离婚的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效力,即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调解离婚的方式也就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一方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双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一、孩子不满一岁可以怎么离婚孩子不满一岁,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
    2023-03-07
    364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哪些适用调解?
    调解,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可能是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的疏导、劝说下,相互协商、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书维权。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可以构成强制执行的依据。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律师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
    2023-05-07
    179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 可以当场调解吗
    可以,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怎么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
    2023-06-23
    120人看过
  • 行政诉讼开庭后还能调解吗?
    行政诉讼开庭后还能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关于这个问题达成一致的话,完全是可以调解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一、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1、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
    2023-02-23
    177人看过
  • 税收行政诉讼可以调解解决的吗
    税收行政诉讼不可以调解解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以行政赔偿部分可以调解。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行政赔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活动。《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依法由国家给予赔偿。行政补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比如在行政许可中,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执行许可所依据
    2023-05-22
    468人看过
  • 实行行政诉讼调解有哪些必要性
    “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自己的职权,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相关法律知识:1、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否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因而不具备诉讼调解所必备的“自愿”与“合法”的基础。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既不得滥用行政职权,也不得消极履行职权。但是,行政职权在行使过程中表现为两种,即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处罚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以采取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措施或不采取某种措施。2、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利益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行政主体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代表的个人利益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利益,就二者的相互关系而言,它们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权力本身意味着一种支配力量,
    2023-05-01
    124人看过
  • 行政诉讼因调解撤诉后是否能起诉
    行政诉讼因调解撤诉后能再起诉,但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且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受理: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4-05-18
    437人看过
  • 行政诉讼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
    2023-06-06
    395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诉讼调解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更多>

    #行政诉讼调解
    相关咨询
    • 拆迁调解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05
      1、拆迁补偿诉讼是行政诉讼。 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
    • 能否调解行政诉讼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8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基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
    • 行政调解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06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对行政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所谓的行政调解行为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促使争议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行为有两大特点:一是,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以强迫双方或一方接受特定内容的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类似普通的第三人;二是,作为行政调解结果的协议内容的达成是双方自愿
    • 行政诉讼怎样才能进行调解?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2-2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中的讼法, 行政诉讼法法调解原则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2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