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标准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标准依据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因环境保护违法的行为被处罚的情况,目前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如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达到了立案标准的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由法院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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