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救济3000需要申请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6:14:22 231 人看过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有侵害必有救济”,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错误执行受益人的合法权利该如何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引进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利。具体而言,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可以赋予错误执行受益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比照民法规定,我们可以将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第三人界定为“同致害的司法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因法院违法执行而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法院违法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法院错误执行了案外人财产、法院超标的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法院既超标的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又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现就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制度在这三种情形下的适用分述如下:

1、法院错误执行了案外人财产,该案外人申请国家赔偿。

在该情形下,有两方第三人,错误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违法执行的受益人)和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两方第三人的利益存在重合。若法院执行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执行行为的受益人则要返还既得利益,相应的,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则要承担继续被执行的义务;反之,若法院的执行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则该两方第三人均不承担责任。

2、法院超标的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引发的国家赔偿。

被执行人为赔偿请求人,与上述第一部分不同的是,在该类案件中,仅存在一方第三人,即该执行行为的申请执行人。

3、法院既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又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引发国家赔偿的情形。

对于该种情形,分两类来讨论:第一,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超标的但同时执行了案外人财产。若该案外人申请国家赔偿,则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本案的第三人。第二,法院超标的执行了被执行人财产的同时也执行了案外人财产。此类执行行为,既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应就各自遭受的违法执行行为分别提起国家赔偿即可。

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参与到国家赔偿案件中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利害关系人自己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参与到国家赔偿程序中来;二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国家赔偿程序。如若经法院通知,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国家赔偿程序,法院就可以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参照民法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调解,也可以参加法院组织的听证、质证,还可以发表辩论答辩意见等等。如果人民法院最终裁决该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么应当赋予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上诉”的权利,允许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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