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项目投资总额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重大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二、市计委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建设、经济、旅游、贸易、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四、市重点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等进行考核,并提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市重点建设项目根据不同阶段分为:
(一)重点储备建设项目。指已列入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但尚未立项,正在做调查和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的重大项目。
(二)重点前期建设项目。指立项后正在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但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指已开工建设或已批准初步设计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
重点储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自动转为重点前期建设项目,重点前期建设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即自动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六、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计委提出要求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市计委会同市重点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七、申请列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委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向省计委申报。
八、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文件的拟订和上述事项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
十一、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十二、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十三、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效益,应有选择地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估。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
十五、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应当进入绿色通道审批。因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整体搬迁和拆复建项目的审批也可同步进入绿色通道。
十六、为加快建设进程,市重点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交拆迁管理费、建筑垃圾收费、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费(自行修复)、征地管理费(市留成部分);
(二)减半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
(三)协议代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项目建成后按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缴纳。
十七、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应同时确定其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以督促和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形象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十八、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计委和项目责任单位报送上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社会性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分别于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计委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工程进度报表。
十九、市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问题,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对区、县(市)人民政府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二十、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计委、建委、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对未按工作要求实施的单位或部门,要督促其限期完成;对多次督促仍未按期完成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十一、市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进行稽察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责,做好项目的稽察监督工作。
二十二、市政府设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储备项目的基础性调研、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及年度考核奖励等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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