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特征
从本质上看,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过程,是查找被执行财产进一步深化的过程。被执行主体有直接主体、连带主体、代位主体三种,直接主体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主体,追加的被执行主体是连带主体或代位主体。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继续性。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民诉法规定所指的其他财产可以是被执行人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而隐匿起来的财产,也可以是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依法取得的财产,还可以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为债权实质是一种直接管领的财物,是以债权形式存在的财产。从履行的角度来说,被执行人必须首先用现有的财产履行债务,出现有的财产履行不能时,并不能因此免责,仍应以其他财产,当然包括债权形式存在的财产继续履行。
(二)合并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与其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独立民事主体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是已经实体审理,并上升为法律意志的债权,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具有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而被执行人对其他独立民事主体(如第三人)的债权则是未经实体审理和确认的自然债权,不具有确定力、执行力,被执行人不能以该债权对抗其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如果第三人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表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争议,双方对该债权、债务享有诉权,那么就需要经过审判进行确认,不能产生追加执行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的异议属于无效异议,则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产生追加执行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追加被执行主体实际上省略了被执行人对他人(第三人)债权的实体审理,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三者之间两个原本无关的债权债务合并在一起执行。
(三)代位性。从民法理论上讲,债的效力,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债务人须以自己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尚未行使,致使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务人也可以要求债权人代位行使自己的对第三人的债权,以了结或部分了结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在债法上称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债的对外效力而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虽未对此作出规定,但在程序中作出允许申请执行人绕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提出主张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实现的特殊表现形式。
三、被执行主体追加的适用条件
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00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61至69条等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主体追加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规定内容可知,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必须是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其前提是执行主体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即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不能清偿和清偿不能,不能清偿指因客观困难暂时无偿付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偿付能力;清偿不能指隐匿财产和规避履行,当然也包括当事人死亡或外逃下落不明等情况,这两种情况通常都可以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应认定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主体。
2、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与原被执行主体具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具体表现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同一性、责任性和连带性。所谓同一性,是指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相当于同一个民事主体,因而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如私营企业主与该企业的关系。所谓责任性,是指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对原被执行主体的债务履行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如特定物的持有者有交付执行标的的义务。所谓连带性,是指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具有权利、义务的连带性,二者不可分割,如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并未清除,其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成为共同被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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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上不追加的被执行主体是否影响被执行主体的追加资格认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0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则上,执行当事人也就只能是执行依据上明确指明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或进行中,若当事人发生变化,则需要由执行依据上指明的当事人的继受人来作为被执行主体,此时,就涉及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条件 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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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追加执行的主体不存在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0如果一审判决出来了无法上诉了二审无法处理了主体不存在了 办法只能是从新起诉起诉公司股东要求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以公司法为依据一审法院可以判决股东承担责任 因为一审已经出来结果所以一审无法变更诉讼主体了只鞥这样做 至于强制执行主体都不在无法执行执行谁啊股东又不是法院判决的责任人又没有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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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追加股东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6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追加,指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裁定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与原义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责任的制度。 原则上股东是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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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7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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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怎样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3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