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卢沁报道:近日,高明区工商局经检大队经过一系列细致周密的调查取证,成功办结了佛山市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该案也是佛山市工商系统2008年的首宗限制竞争案。
今年7月,高明区局接到群众举报,佛山市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限制竞争。经市局立案后,委托高明区工商局经检大队调查取证。
经查明,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自成立时起,就在经营场所大厅内张贴了印有客户购买墓位须同时购买本园墓碑以及凡安葬、安碑等工程须委托本园施工等内容的告示,并委托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宣传网站。在网站醒目位置同样宣传了上述内容。在客户前来咨询时,销售人员也作出了类似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至案件查获时止,某墓园有限公司的墓碑销售额及安碑、安葬施工费收入共计419万多元,获利共计229万多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之前,预先请网络监管部门对其在互联网上的宣传资料进行了证据固定。现场检查时,又及时对经营现场的告示牌进行拍照取证;并在现场第一时间以闲聊的形式对毫无准备的员工了解了有关情况,适时形成笔录。
由于某墓园有限公司最初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一方面对其销售、施工人员讲明利害、施加压力,促使其承认了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限制性做法。另一方面,通过对高明区内经营石料工程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排查,先找到有墓碑销售、加工、安装资格的经营者,再经调查找到在该墓园安装墓碑遭到拒绝的经营者证人,进而顺藤摸瓜找到被限制购买的消费者,分别对其形成了询问笔录。
至此,某墓园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宣传内容、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销售及施工人员证人证言、同类墓碑经营者的证人证言、消费者的证人证言等,均以书面形式固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索链。当事人在各种确凿的证据和执法人员的心理攻势面前,终于承认了自己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限制行为。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对墓碑供应商、施工队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六条之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由于当事人主动更改了告示内容,取消了限制性规定并承诺今后不再限制竞争,具有从轻情节,因此,工商部门对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从轻处罚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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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不是正当竞争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1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对墓碑供应商、施工队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六条之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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