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该追究谁的责任?
高空坠物该追究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在具体侵权的无法确定的情况之下,那么需要追究的就是建筑物的使用人。砸坏了东西就是经济赔偿。什么都没有砸到,只要证明不是故意的就是批评教育,证明是故意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后果较真的话最高就是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二、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日常生活当中,高空坠物一旦发生了,那么就应当通过民事赔偿赔偿的方式对于对方的损失来进行赔偿,当然这指的就是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如果根本就没有办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所有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的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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