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0:24:11 477 人看过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属,有约定的,那么按照约定即可;如果没有约定的归研究开发人。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发明创造的范围

根据《》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和。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取得的发明有两类,一灰是产品发明,一类是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合于实用的新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例如:关于机床外型的新设计是产品形状的设计;把旧式电话中分开的受话筒和送话筒合为一体,是对产品结构的新设计;把改革电话机外型和拨号键盘的设计结合起来,就是对电话机形状和构造的结合作出的新设计。

(3)外观设计:它是指对产品的外型、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附着在产品上,如果离开产品而单独存在,就不成其为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只限于产品外观的艺术设计,而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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