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关键证据赢得挂靠经营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2:40:45 128 人看过

1994年,侯某与北京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侯某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建筑公司从侯某所得工程款中扣除8%的管理费和税费,其余全部归侯某所有。1994年,侯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住宅楼及配套工程。1999年7月,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工程结算款为1,037万余元。建筑公司仅支付给侯某175万余元工程款,尚有778万余元一直没有支付。由于双方纠纷较多,从1999年起,双方连续打了数起官司。在这些官司中,除法院确认了侯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外,侯某屡战屡败。

2004年,侯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对方返还部分合同款。质证阶段结束后,侯某因故撤诉。2006年,侯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其返还剩余挂靠合同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侯某不能证明工程款进入建筑公司账户为由驳回侯某诉讼请求。迫不得已,侯某于2007年年初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几近绝望的侯某找到了亿达律师事务所。

我们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了相关材料,并组织召开了律师论证会。讨论结果主要是:

(1)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挂靠关系成立并已得到生效判决确认;

(2)必须寻找到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已经进入建筑公司账户。我们研究认为,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过质证的建筑公司的记账凭证这一关键证据很可能就是我们需要的东西。我们立即去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并最终确定了代理本案的思路。

在代理过程中,我们主要阐述了以下观点,请求法院依法改判:(1)双方间口头挂靠协议有效并被生效判决确认;(2)我方依法调取的建筑公司的记账凭证中记录的每一笔工程款的收入和分割情况能够证明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的事实;

(3)建设公司分90余次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从交易习惯、利益衡量及常理分析,建筑公司不可能在数年时间里在没有及时收到工程款的前提下仍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4)侯某从建筑公司领取了175万余元的工程款的事实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款项往来;

(5)建筑公司是否向侯某支付了工程款,应由建筑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

准备工作亦有条不紊地展开:(1)全部、仔细地查阅、复制一审卷宗材料;(2)仔细撰写代理词;(3)二审开庭前充分详细地准备开庭材料;(4)代理侯某撰写向有关领导的情况反映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扎实有序并艰苦的工作。

2007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建筑公司给付侯某工程款700余万元。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委托人侯某已经历了近8年的诉讼,不仅从心底钦佩侯某不服输的决心和坚毅的性格,也十分同情其垫巨资施工却拿不到工程款的境地。在侯某的背后,还有众多农民工和材料商在向其追讨工资和债务。我深深体会到本案不仅关系着侯某和众多农民工、材料商的生活和命运,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我既感到巨大压力,也深知责任重大。通过扎实有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方终于胜诉,也算是对当事人和众多利益关联人有了一个令人满意的交代。

现在回想起来,代理本案之所以成功,有三个重要的原因:(1)准备相当充分。对于任何工作,准备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认真研究案内外的各种资料和相关信息、情况,有备而战,是本案胜诉的根本原因;(2)厘清法律关系,找出症结所在。本案是一种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挂靠关系。据此就可以确认建筑公司必须支付给侯某相关工程款项;(3)证据是诉讼案件的灵魂。我们找到了对方建筑公司在之前其他案件中提交给法院并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恰好以此可以证明建筑公司已经把涉案工程款项收入其囊中。而这一证据,正是被一审中当事人和代理人所忽视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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