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关于举证期限的两种确认方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08:42:54 104 人看过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1.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少于十五日。

2.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十五日。

3.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但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补足十五日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

4.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少于十五日。

5.发回重审的,若因证据、事实原因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也不受十五日限制。

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就举证期限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少于十五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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