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10:52 37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并转报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参与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及外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物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的初审。

(三)优先安排并保证经批准的合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协调解决合营企业筹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指导、监督合营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市计划、经贸、经济、工商、税务、物资、人事、劳动、公安、卫生、城建、土地、环保、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合营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支持帮助合营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合营企业,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保护,均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五条设立合营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六条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按有关规定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市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自接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合营企业领取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后,由市城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办理规划、开工、质检、档案、消防、水、电、汽使用及其它有关的开工建设手续。

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市城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合营企业基建、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水、电、汽、煤气、通讯设施等能源、公用工程设施,在合营企业正式成立后,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合营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供应(安装)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经济责任、供应(安装)的数量、方式、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经批准在我市开办的合营企业,均可独立自主经营,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

(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

(三)有权依法在国外招聘本企业所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分配的企业不需要的人员。

(四)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价格,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外单位的参观访问。

第十条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会中方成员在任职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撤换。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合营企业中不任实职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在该企业领取报酬或设置办公室。

第十四条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一方合营者或其他部门均无权解聘、调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合营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凡向合营企业收取各种费用的,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凡对合营企业罚款的,必须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向合营企业集资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劳动、土地、物资等有关部门,对合营企业提出的有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要优先处理,七日内予以答复或解决。逾期不答复或不解决的,合营企业可向市经贸委申请督办,市经贸委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转交或催办,并在五日内答复申请企业。重大问题,市经贸委可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7: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关文章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一)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三)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如何来定义企业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
    2023-06-06
    78人看过
  •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第二条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以产品出口为主的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项目,限制举办非生产性项目以及产品涉及国家实行配额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第四条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协议(合同)投资总额达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报省审批,由省发放批准证书;五十至一百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报市审批;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县审批。市、县审批的项目,委托市发放批准证书。第五条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由省经贸委制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计委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和章程。第六条私营企业与外商
    2023-06-09
    43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企[2008]159号发布日期:2008-8-6执行日期:2008-8-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印发后,对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或者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以及其他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其财务实质都是外国合作者以股东(所有者)身份参与对企业收益的分配,从而实现投资回报。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外国合作者先
    2023-04-24
    462人看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关于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关于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是如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合作企业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有较大的灵活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l/3以上董事提议
    2023-06-09
    255人看过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财工字[1992]第443号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合营者)积极吸收外面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兴办合营企业的,外商投资每到位一美元,省财政相应给予中方合营者二元人民币的股本资金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省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第三条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合营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二)合营企业外商到位资金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证明;(三)中方合营者自筹的股本资金(包括用现有财产作价投资)已占所认缴注册资本的50%以上;(四)财政部门参与了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审批。中方合营者用现有财产(包括厂房、设备
    2023-06-07
    303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108号文颁布的《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在执行过程中各市县和各部门提出的若干问题和我们研究的处理意见整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一、《实施办法》制订的依据是什么?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258号通知检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这就是《实施办法》制订的依据。二、为什么《实施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适用范围还包括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模式,企业户数占外商投资企业户数的六成以上。其主要经营特征与合资经营企
    2023-06-06
    90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规定
    1983年2月24日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及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办理结算使用货币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法定的各项费用一律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税费包括:1.进口和出口关税2.工商税(或工商统一税)3.企业所得税和附征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利润汇出所得税4.城市房地产税5.企业场地使用费6.企业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7.商品检验费8.车船使用牌照税9.养路费、港务费10.在合营企业中工作的外籍职工个人所得税(二)合营企业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都应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包括:1.水费、电费、暖气费2.国内电话、电传、电报费及其他通讯费用3.国内交通运输费用(包括车、船、航空)及其他劳务、服务费用4.
    2023-06-06
    444人看过
  •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性质组织形式与财政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由外地人或港、澳、台公司、企业、个人同我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
    2023-06-06
    413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发展很快,为加强对中方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以下简称合营),应严格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资金能力,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洽谈合营项目过程中,应吸收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合营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中有关财务条款,如资本投入形式、资产作价、成本预测、利润分配等项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报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中方投资者需要以现有财产与外商合营的,中方投出各项财产、资金的处置方案,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三、中方投资者及其主管部门在与外商谈判合营时,应注意项目的经济效益,努力为国家增加收入,保证完成原上交财政的任务,要妥善处理好企业的财务遗留问题
    2023-06-06
    473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80)14号文件批转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对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应该包括征用土地的偿补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中外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等因素。中外合营企业特殊需要的厂外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在场地使用费内,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由合营企业负担部分或全部投资,具体内容和投资数应在合同中订明。(二)中外合营企业场地使用费总的水平、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中大中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最低不少于10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逐步调增。资金利润率过低,而产品又确属急需的中外合营企业,还可以经过批准,适当
    2023-04-22
    133人看过
  • 南宁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发证所需文件
    1、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合营企业的书面申请(合营中方企业盖章);2、境内企业提供其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或董事会决议;3、项目建议书及批文;(先办房地产公司后办项目仅需项目建议书或意向书)4、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先办房地产公司后办项目的企业免交)5、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的合同、章程;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合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7、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或商业登记表复印件(境内企业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方个人投资需身份证(复印件)、履历;8、合营各方资信证明文件;9、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各方董事人选的委派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境内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有限责任公司附董事会决议)、中方董事会人选附
    2023-06-06
    436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199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3〕2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反映,张家港市涤沦长丝厂(以下简称长丝厂)与香港吉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雄公司)合资成立的张家港吉雄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有限公司)与香港大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发生的购销合同纠纷,因控制合营企业的港方吉雄公司与卖方大兴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拒绝召开董事会以合营企业名义起诉,致使长丝厂利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经研究认为,长丝厂可在合营企业董事会不作起诉的情况下行使诉权,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但就本案而言,由于合资经营合同与对外购买设备的合同中都订有仲裁条款,因此,其纠纷应提交仲裁裁决,法院不应受理。
    2023-06-06
    121人看过
  • 河南省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促进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现对我省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我省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其他资产)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必须办理出资审查和意向书、备忘录的文件中只能标明中方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实物量,不能标明未经评估的资产帐面价值。中方投资者在正式向计经委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之前,同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以国有资产出资和对出资资产评估的申请。申请应说明出资原因,出资来源帐面总价值及待评估资产的种类、中方投资比例、预计收益等情况,并附项目有关附件、单位会计报表、预计收益等情况,并附项目有关附件、单位会计报
    2023-06-06
    176人看过
  •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有哪些区别呢?首先,出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一般由双方投入资金,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我方一般不直接投入资金。其次,出资比例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经营企业双方出资比例可以协商决定。第三,利润分配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按各方投资股份分配利润,而合作经营企业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最后,承担风险的责任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各自承担风险,不负连带责任。在经营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也有所区别。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作式经济组织。而中外合资企业则是一种股权式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
    2024-01-05
    192人看过
换一批
#外商投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更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退股的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要退股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外方因与新外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而退股。 二、外方与中方投资者之间股权转让而退股。 三、外方退股,中方仍在,企业减资。 四、企业终止。 但要注意的是后三种情况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如不满十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审批手续同股权变更相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关于合营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是怎样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四项基本原则和对外开放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中方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促进中外双方人员合作共事,共同办好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7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
    • 中外合资创办企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怎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7
      目前,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股东不可以是自然人,只能是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