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4:33:03 364 人看过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5-11-26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6日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第八条税务机关按第七条征收车船税的,应当严格依据车船登记地确定征管范围。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据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确定征管范围。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车船税,税务机关不应征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车船税相关文章
  • 中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工作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有关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二、车间是本公司的生产重地。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外单位要求参观生产车间须经生产部同意;参观中试车间须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参观时,必须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参观。有关人员须做好保密工作,参观人员不得对生产场地及设备等进行拍照,以防生产技术泄密和被盗。三、车间要经常保持整洁、物品摆设要整齐、规范,原材料与产成品不得混合存放。车间须做好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四、凡新来公司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工作的人员(含在读研究生、客座人员、临时工),必须由车间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保密教育。车间负责人要将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公司
    2023-04-24
    218人看过
  • 杭州车船税征收管理
    期限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申报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
    2023-05-10
    81人看过
  • 车船税办理流程
    1、首次办理时,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需填交《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车船管理协议书(车船管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基本情况在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登记后方可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时,应一并填交《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如未办理车船登记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2、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3、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2023-05-01
    478人看过
  • 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规定
    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已经缴纳车
    2023-05-10
    17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
    2023-05-10
    405人看过
  • 物业管理试行示范文本: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为维护(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
    2023-04-22
    320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车船税
    词条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 更多>

    #车船税
    相关咨询
    •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全文(2016年施行)第18条规定如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5
      车船税退税管理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执行。
    •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全文(2016年施行)第一条规定如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全文(2016年施行)第十九条什么内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5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协作,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在纳税人因质量原因发生车辆退货时,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全文(2016年施行)第十一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5
      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
    • 市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17条怎么读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2
      税务机关应当将本地区减免涉及的具体车船明细信息和相关减免税额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