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5-11-26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6日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第八条税务机关按第七条征收车船税的,应当严格依据车船登记地确定征管范围。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据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确定征管范围。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车船税,税务机关不应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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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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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全文(2016年施行)第十一条具体内容有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5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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