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案件合并审理需要什么资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9:54:26 310 人看过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有管辖权,必须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被起诉法院对合并的一些案件有选择管辖权,可以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对原告或被告提出相互关联的诉讼目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法院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文书是怎样的

法院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法院受理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裁定合并审理用。

2.标题中的案号为被并入的案件案号。

3.裁定合并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裁定合并审理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合并审理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

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诉讼案件的原告是同一个时,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实情情况,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就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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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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