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演进、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变迁,人类的生育制度也逐渐的发生变化,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与革新。进入19世纪中后期由于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逐步推进,劳动力逐渐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生产效率逐步提高维持社会运转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住房条件、资源分配、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增重,人类开始改变扩张的行为模式,产生控制人口的意识;生殖技术的发展使生育成为一个技术性问题实现了生育与性爱的分离,生育成为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使生育在继承、养老方面的功能被大大的削弱,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可以的出:人类进入了权利生育阶段。在中国生育还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它承接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特殊功能,然而这个占据中国生育史的长达两千多年的主导理论在现代社会正受到剧烈的冲击。这就是本文的讨论的背景。
二、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的辨证分析
从上述背景的分析中并不能表明截然的立场,笔者对争议各方的论点是持矛盾态度的。从批判的应然角度看笔者站在肯定说一边,从保守的实然角度否定论者所提出的一些论据也十分有力,但这并不表示就赞同折中说。折中说仿佛更全面,更切合实际但其实也未能比前两者提供更多的知识。除“男女平等说”①之外笔者经调查还发现了另外一种观点对其表示质疑,即由于人工受精昂贵费用若允许通过该中方式行使生育权势必在穷人、富人之间造成不平等,穷人只能够支付子弹的费用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可能选择注射这中人道的死亡方式,又怎能为人工受精付费呢?又可保证子女将来的生活,人工受精只会是富人的一项特权!以下笔者将辨证的对这些蕴涵矛盾的理论予以分析
第一,理念与现实的矛盾。前文的论述中笔者在观念上支持人权论方面的观点,认为从思想启蒙和解放角度而言其意义是深远的。从这个角度肯定论者的确能获得更多的“合理性”话语的支持,肯定论者将社会潮流中的人权话语引入论证,确实为起论据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但切不可忘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理性一技术理性。人权主义的观念言之有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但在总体上无法全面付诸法律实践,法律是一种保守的力量而不是改革和革命的力量。如依人权主义那么国家机关将要为犯人的同居权,性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否在为犯人串供提供条件,是否使刑罚的教育功能惩罚功能下降,有损司法威严呢,是否超出国家机关的义务呢?我们人权主义的合理因素无法否认,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也离不开人权论的批判,但法律终归还要回到现实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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