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也幅员辽阔。很多住在海边的居民靠海吃海,要下海做生意等一系列的事。这就涉及到了海事海商,那么海事海商案件包括些什么呢?我们要了解哪些?今天先带大家了解海事海商案件由谁管辖这个问题。
在海事诉讼中,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如果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中国的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所以海事海商案件由中国的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新施行的《解释》分23章,共552条,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新《解释》的出台将对民事审判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依据《海诉法》和《海诉法解释》的规定,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海诉法》属于《民诉法》的特别法,在海诉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此于,新施行的《解释》也势必会对海事诉讼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解释》的新规定以及对海事诉讼的影响:
一、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将获得扩大
《解释》第二条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相比《民诉法》规定的管辖权覆盖面更广泛。结合最高院副院长贺荣在第四次全国涉外海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可知,最高法正在将海事法院收案范围加以扩大,但遗憾的是,《解释》中笼统的一句话并没有指明具体如何扩大,收案范围的具体界限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协议管辖中,“合同履行地”的含义更加明确
《民诉法》统一了涉外与非涉外合同的协议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为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地之一,但未说明合同履行地的含义。
《解释》第十八条明确如果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而不是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解释》针对日益流行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买卖,区分标的物是否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海事实践中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情形还不多见,因此依《解释》应当以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除外)。
对于靠海吃海的居民来说在海上维持生计这么久,难免会和本国人或外国人发生冲突,发生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谁管辖这个问题只是
对于靠海吃海的居民来说在海上维持生计这么久,难免会和本国人或外国人发生冲突,发生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谁管辖这个问题是新规定的一部分,因此大家还有不懂的或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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