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和收养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9:02:48 158 人看过

一、过继和收养的区别

1、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不良习俗。在旧社会,这是一种封建的血缘关系。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不予承认过继这种行为。

2、收养是改变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子女及其父母近亲属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过继收养协议怎么写

送养人:卢×文,男,××省××县,1945年出生,教师,住××市××路×号,被收养人生父。

李×英,女,××省××县,1947年出生,教师,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李×明,男,××省××县,1940年出生,职员,住××市××路×号。

陈×芳,女,××省××县,1939年出生,医生,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卢×辉,男,××省××县,1977年出生,住××市××路×号。

收养人李×明是送养人李×英的胞兄。李×明同陈×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文、李×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收养人卢×辉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为李×明、陈×芳的养子;

(二)卢×辉改名为李×辉;

(三)卢×辉以父母称呼其养父母;

(四)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李×明、陈×芳对卢×辉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卢×辉今后应对李×明、陈×芳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卢×辉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品德。

收养协议书人:

卢×文(签名盖章)

李×英(签名盖章)

李×明(签名盖章)

陈×芳(签名盖章)

卢×辉(按手指印)

证明人:

邱××(签名盖章)

胡××(签名盖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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