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4日,60岁的梁老汉路过莱芜一路和莱芜二路交会处时,一脚踩到靠近人行道的一个近20厘米深的小坑内,一脚踩空后摔倒在地死亡。事故发生后,老汉的家属将道路的施工方、养护方、管理方等四家单位告上法庭。4月15日,记者从市北法院了解到,其中两家单位因不能证明自己对路面塌陷的形成没有过错,一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
踩小坑老人摔倒身亡
去年5月份,在莱芜一路与莱芜二路交会处的机动车道上,塌陷出一个比旁边的路面低20厘米左右的小坑,面积约30平方厘米。当年5月4日下午3时20分许,60岁的梁老汉步行至此处时,一脚踩空摔倒在塌陷处旁边,当即昏迷不醒。据了解,老人跌倒时还在打着电话。
行人从老人身上找到了电话,联系了老人的亲属,并拨打了120。但遗憾的是,因抢救无效老人最终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32万
据介绍,事故发生之前,青岛市热电工程公司因铺设热力管道,对事故处路面进行了挖掘。事故发生后,梁老汉的家属将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热电工程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四家单位诉讼到市北法院。在法庭上,梁老汉的家属称,四家单位对老人的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四单位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医疗费用各项损失的70%,共计32万余元。
被告称老人也有过错
在法庭上,热电集团称,对该路面进行挖掘的工程施工单位为热电工程公司,与自己无关;市北区城建局则表示,他们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并不是该道路的所有人,不存在过错行为。
热电工程公司辩称,他们承建了事故发生路段的高温水网工程,施工完毕后,也对沟槽进行了回填,并经市北区城建局验收合格。北政公司辩称,路面塌陷处位于机动车道上,距离人行横道约1.5米左右,因此梁老汉当时并没有完全遵守交通规则行走,而且梁老汉当时边打手机边行走,对路况观察不周,其本人也存在过错。
俩单位共赔偿9万元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市北城建局和热电集团均无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施工方热电工程公司在挖掘道路完毕后,应当回填沟槽,再由日常养护单位即被告北政公司对已回填路面进行夯实、铺设沥青并平整路面。虽然两家单位均称已经按照规定施工,但是两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路面塌陷是如何形成的,不能证明自己一方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市热电工程公司、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共赔偿梁老汉家属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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