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和法官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审判长是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2、范围不同。审判长都是法官,但是法官不一定是审判长,普通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开庭,坐在中间负责此案的法官就是审判长,审判长是每个个案负责的法官,如果是只有一个法官审理的,该案件就不存在审判长。法官又可以被叫作审判员。
对法官涵义和形象的阐释
我国目前正处在法官职业化进程当中,旧有的法官制度尚存,新的制度尚未完全确立。因此,法官涵义有广狭之分。广义法官指目前所有拥有审判职称的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助审员,无论是否从事审判工作,一律称为法官,这个群体是庞大的,素质相对参差不齐。狭义的法官,指经过法官定编之后,属于确定的法官员额范围内,具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这个概念的外延是比现在小的多、相对精英化、职业化的一个群体,我们在本文中所用法官概念取其狭义。
那么,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到底是什么样子呢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的定义是:人和神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法官是使用这种技艺评判社会事务正义与非正义的人。可见,法官职业的重要和身份之尊荣,因此,作为法官必须在知、行、意、德各方面都高于社会一筹,洞悉世情而又远离喧嚣,精通法律又能公正执法,他应体现出更为深邃,稳重、人文的法学家底色,而不仅仅满足于做简单法律工匠;他应有饱满的理性激情,象一头独立的雄狮,只听命于人事和世情表象之上的正义和良法的呼唤。只有如此,才能不辜负其所从事职业的要求。因此,对于职业化法官的理解我们可以用独立、卓越、高尚几个词汇来概括。
这就涉及法官职业化与法官政治性、专业性、道德性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法官职业化与法官政治性的关系。如同哲学是学科之王一样,政治素质是隐藏在各种职业背后的基础素质,对于一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职业更是如此,比如法律职业。当然并不是说政治素质越高就越是优秀的法官,但政治素质不高却肯定不能成为一个优秀法官。很难设想,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大环境背景下,一个不清楚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没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法官能艺术地、顺利地运用好手中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审判权力。政治性要求并不是要求法院和法官放弃独立审判原则,成为政治话语中的一部分,而是要求当今中国法官群体具有符合时代要求的职业政治素质。这种职业政治素质,我理解就是宏拓的社会视野、真诚的人文关怀与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良知的有机结合。法院不仅是解决纠纷的一个简单场所,可以说,法院对每个具体纠纷的解决,都是在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中,通过对社会法律关系中所蕴含法理意义的理解传达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任何一个案件的判决,其意义都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效益。司法是一门选择的学问,对于法官而言,要使法律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统一起来,凭借法律自身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反应机制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使法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保持着渐进的发展,以求与社会生活相协调。法官决不能象孟德斯鸠所说的:吃的是法条,吐的是判决。任何规则都有例外,相对于纷繁复杂、变动不息的社会现实而言,法律规则总是相对滞后的,审案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找法过程和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它是法官用案件的法律事实解释法律,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正义信息和观念,维护法律价值,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对话、宣传法律、昭示法治精神的过程。因而,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有高踞法庭、捍卫法律尊严的信念,还要有体察民间疾苦、解决百姓烦忧的民本思想,要能做到居法庭之高而忧黎民,处喧嚣之外而念众群。
其次,法官职业化与专业性关系。审判工作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这一职业是对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特征要求很高的职业。但我们不能把专业仅仅理解为法律。法官不仅要有高素质的司法技能,又要有广博的科技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知识,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加,是否具有广泛的知识结构拥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将成为新时期衡量一名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准。法官还要有丰厚的人生历练和人文底蕴,要广泛涉猎文、史、哲,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文化知识。柏拉图在《共和国》中对理想的法官做了专门的阐述,他指出:法官不是年轻人,要具有丰富的阅历,懂得什么是邪恶,这种判断能力不是来自灵魂的启示,而是长期观察的产物,法官还须有渊博的知识。这里柏拉图不是强调年龄是做法官的充要条件,而是强调法官职业技艺的经验性,这种经验一方面来源于自己的亲身体察形成的直接经验,另一方面来源于其他途径主要是书本中的间接经验。法官掌握除法律之外的某项技艺如外语、经济、微机等显然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在高度科技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此外,一个法官对社会的体察和对人情世事的关怀,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内在素质和思想方式的不同寻常也是很重要的。这种素质和思想方式在司法者依法律逻辑认知、归纳、演绎、类比推理直至做出判决的过程中,都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特别是在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差异,法律本身存有漏洞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由于现代社会诉讼案件爆炸性增加,一些国家利用科学技术使用电子法官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这种电子法官并不能真正称为法官,它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起到只能是辅助作用,或者说是很高级和便利的辅助作用。此外,渊博的知识是成为法官的基础,而在法律某方面领域的特长是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关键,法官成为在法律某专门领域的专家是我国原本稀缺的司法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一些法院在法官审判管理制度上采用轮岗制度,轮岗方式只适合培养法律基础人才,对于培养专门人才是无益的,在有些地方,轮岗制度更异化为一种对于热点部门的平衡手段。我认为,博学基础上的专攻是法官专业培养的努力方向,关于这一点在后面的法官培训制度中具体论述。
再次,法官职业化与道德性的关系。肖扬院长曾给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下过诊断,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已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道德操守等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理想的法官职业道德对于社会道德有辐射和提升作用,西谚有云:神与法官不能有友这句谚语虽然有些绝对化,甚至严苛的不尽人情,但却说出了法官的非大众化和精英特点,也就是说,作为一名法官要有与其尊荣地位、卓越才能相匹配的独特职业道德,在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培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并没有真正落实。在传统观念影响下,法官群体缺乏全方位的自律,传统官本位意识和宗法社会传承的道德观念影响,仍在相当一部分法官身上有明显的印记。同时,又由于缺乏相应必要的法官保障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制度,使我国法官群体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收效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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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不是就是大法官,审判员是不是就是普通法官?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9当然不能这样对应。审判长是依法组成审判庭时由审判委员会或院长任命的。从理论上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和审判员的权力是一样的。审判长只是起一个主持人的作用,所以一般情况下问的问题多一点。审判员没有级数,法官倒是有级别,共是十二级。所有的法官都可以成为审判长,审判长只是在某一个案子中临时的一种称谓,下一个案子他可以是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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