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部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50:16 22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中青联发〔19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联合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中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相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基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务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命名,省级、地(市)级和区(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团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劳动保障系统职工奖励体系和文明行业的创建之中。对已被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也要进行考察评比,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命名。

三、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组织开展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自觉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的水平。

3、严格依法监督企业为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4、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雇佣童工的违法行为。

5、监督企业执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障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6、监督企业为广大外来务工青年提供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减少工伤事故;严厉打击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侵害外来务工青年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外来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四、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各级团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统一部署、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周密细致的推进计划,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立长远的发展目标,推动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

2、加强协调,发挥优势。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涉及的部门多,牵涉面广,各级团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做好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系统的行业优秀,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要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创建活动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此激发各参与创建活动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实施步骤

1、逐级推广,全面展开。1999年9至10月,各地团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开展创建活动,形成达标争先的良好局面。

2、命名表彰,完善机制。1999年11月至12月,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集中命名一批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地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各地要在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总结各地经验,并于1999年底前颁布实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

3、推广经验,全面深化。各地要在创建活动中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并自觉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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