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2:33 312 人看过

发文单位: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日政办发[2004]57号

发布日期:2004-8-25

执行日期:2004-8-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外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各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除外)及其所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所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含临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七)对以市人民政府为共同上一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八)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市人民政府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市人民政府依法管辖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申请人告诉之日起10日内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委托鉴定及审查等办案过程中,一般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拟定对行政复议事项的处理意见,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有关负责人审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的,或者市人民政府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中止通知书。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并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市长决定: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修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的;

(二)对以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其他应当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决定:

(一)对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其受理的;

(五)被申请人不履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限期履行的;

(六)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一)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

(三)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因法定事由,裁决中止行政复议的;

(四)情况复杂,决定适当延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

(五)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区县”专指东港区、莒县、五莲县、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专指市政府所设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2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文号:兴府发[2006]6号发布日期:2006-2-5执行日期:2006-2-5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兴国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六年二月五日兴国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接待登记制度1、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法制办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2、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
    2023-04-24
    303人看过
  •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07〕138号发布日期:2007-12-3执行日期:2008-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晋城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第三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
    2023-04-24
    70人看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12号发布日期:2007-4-17执行日期:2007-4-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或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说服教育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第三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建立健
    2023-04-24
    458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09〕64号发布日期:2009-5-31执行日期:2009-7-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协调和解的方式,引导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第四条行政复议
    2023-04-24
    194人看过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2005]53号发布日期:2005-8-9执行日期:2005-8-9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九日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2023-04-24
    276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4]6号发布日期:2004-1-9执行日期:2004-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工作,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合法、及时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政府决定启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仅在审理复议案件中涉及程序方面的文书上适用。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具体适用范围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移送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其他程序
    2023-04-24
    32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9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划定。
    •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第39条规定如何如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4
      公共租赁住房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转租和转借。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清相关费用。
    • 《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法规定5日7日是哪些意思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4-05
      行政复议法规定5日7日分别指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以及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 行政复议法人民政府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
    •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7条规定是什么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5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