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案件证据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10:16 139 人看过

(1)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的责任,在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被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证据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不能举证的后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它还规定,由于证据的证据力不能判断,致使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上,《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部分举证责任,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请求的问题,导致诉讼程序的稳定性缺乏保障。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法院核准。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证明的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证明的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积极、全面、公正地履行举证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举证逾期的,法院不组织质证,即不能作为判决依据,逾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推翻原判的新证据。举证期间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

(3)证据交换制度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体是法官。(4)界定了非法证据收集的范围《证据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限制了“非法”的范围。秘密电视采访、私下录音、录像不一定是非法证据。只有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是非法证据

(5)被告人的辩护义务证据规定:“被告人应当在辩护期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陈述他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很明显,如果被告不回复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从而改变以往的司法实践,将抗辩视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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