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本质和原则
民事举证制度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责任分配的理论按照历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照证明对象的性质来分析,确定哪些事实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加以证明;一类是按照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依据不同的价值标准来对举证责任加以分配。笔者以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本质就是确定法律要件的归属人问题。某一个当事人想要证明某种法律效果的存在,就必须要证明有其承担的该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是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应当属于实体法解释的范畴,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目的就是识别实体法中的规定,而非创造新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仅体现在第64条第一款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特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的不足。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和必要性
举证责任倒置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正置原则相对的。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法律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等原因的考虑,使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不直接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反对的一方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后果的风险(王利明,2004)。
举证责任倒置源于德国联邦法院证明责任转换的实践总结,是为适应危险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和全面保护这一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1、举证责任倒置是平衡特殊侵权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它是相对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设立的,这是基于现代法制的正义和公平对传统举证规则的补充。
2、从诉讼的角度看,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细化,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司法审判从形式上的公平向实质性的公平又迈出了一大步。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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