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1:12:54 417 人看过

财金〔2005〕90号财政部2005.9.5.发出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部分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正常类贷款准备金问题

《办法》规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如果正常类贷款有风险,也可计提专项准备,计提比例可根据其风险状况自主确定。

金融企业以前对正常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其风险状况在成本中列支的专项准备,不具有一般准备的性质。金融企业2004年底的专项准备余额应该是根据资产风险状况提取的,不应该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大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补提专项准备;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小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转回相应的专项准备。

二、关于一般准备金计提范围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一般准备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提取,不得仅对贷款余额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巳计提减值准备后得资产净额作为提取一般准备的基数。

三、关于设置一般准备过渡期问题

《办法》规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已经考虑了一般准备一次性到位的困难,因此一般准备2005年无法到位的,可以分年到位。为防范不可识别风险,金融机构应在3年左右提足一般准备,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关于追溯调整问题

《办法》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呆账准备计提政策是一致的,只是将有关政策加以细化,不是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因此不需追溯调整。

五、关于执行时间和范围问题

为了保证金融企业财务政策的统一,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向社会表明诚信,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主管财政部门给予暂缓执行《办法》的特殊政策。政策性银行可以参照执行。

六、关于利润分配顺序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税后净利润分配时,必须首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金融企业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提取一般准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4: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呆账相关文章
  •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会字[1995]2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2023-05-03
    22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
    2023-06-09
    26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关于编制1996年度社会保障资金决算的通知》(财社字[1996]160号)、《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和《关于布置1996年地方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通知》(财综字[1996]113号)等三个文件已下发。根据上述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除了要单独编制社会保障资金收支预决算外,还要根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的要求,分别布置和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许多地方财政部门就此事来电询问应如何处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对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确与其他预算外资金不同,应有其相对独立性,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要
    2023-06-07
    499人看过
  •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认真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3]34号)的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报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云办发[2003]34号文件“军转干部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但距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减2%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上报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时,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杜绝弄虚作假、扩大提前退休审批范围。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参保所在地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云劳社[2002]64号文审查本人档案后报省厅审批。审批时间为:
    2023-06-04
    263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支持西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为支持西藏自治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保障进藏干部、职工回内地安置的住房供应,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西藏自治区在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全部转回西藏自治区,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做好进藏干部、职工回内地安置的住房供应保障工作,明确规定把西藏回内地安置的干部职工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其购、建自住住房享受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
    2023-06-10
    373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部《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确立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和供地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并做好与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和责任单位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备案(见附件一);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先由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进行登记,再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备案(见附件二)。二、备案时间和具体操作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并落实专人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将上一季度批准用地情况填表报部备案(一式三份)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恢复结(离)婚证收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民政部去年七月十一日民发[1979]36号文“关于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通知”发出后,部分地区来人来电话询问此项收费如何处理要求明确答复。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印制结(离)婚证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的,证件收回来的费用,全部上交地方财政。二、印制结(离)婚证经费由民政部门用抚恤救济费开支的,证件收回的费用,仍应上交印制证件的民政部门做为抚恤救济费使用。
    2023-06-11
    195人看过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8日财金[2005]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做好空头支票罚款收缴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协商确定。代收机构应当是能够经办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代收机构应当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二、财政专员办向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拨付代收手续费。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以下简称“举报行
    2023-06-07
    118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
    2023-04-22
    299人看过
  •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财政部发布文号:[87]公[治]字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问题通知如下: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按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同时纳入地方政府对罚没凭证的统一管理,如增加地方财政编号并加盖地方财政部门罚没财物专用章等,具体印制和管理办法,请各地公安、财政机关协商办理。1987年7月25日
    2023-04-24
    38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8-6-28【实施日期】1988-6-28【发布单位】【文号】(88)财农税字第30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13号《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的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二、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85)财
    2023-06-10
    79人看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关税[2006]22号海关总署: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
    2023-06-07
    150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89)财农税17号【发布日期】1989-03-31【生效日期】1989-03-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31日(89)财农税17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通知》规定事项,请即部署执行。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任务,去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己经核定分配,要抓紧布署落实,保证完成。二、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四类产品收入,均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全国统一税率执行。各地现行税率高于全国统一税率的,可以继续执行。对其它产品收入,现行税率不低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低于5%的,应即改过来。三、水珍品暂确定为下列产品:珠蚌、珍珠、海参、鲍鱼。四、为保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2023-06-07
    413人看过
换一批
#商帐追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呆账
    词条

    呆账是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呆账是未能及时进行清账的结果应收款项,又指因对方不还而收不回来的财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 更多>

    #呆账
    相关咨询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
    •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您整理如上。
    • 想也知道有关于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5
      如果有符合提取的条件,就可以提取;否则不能提取,无论是不是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取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 想知道有关于江苏生二胎政策的相关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关于江苏生二胎政策与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我做如下回答: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