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提供了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其辞时有若可取。其指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盖驳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
古代士人这种幼稚的权利意识,为何拘泥于精神领域,而未涉及经济内容?究其原因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古代士人著书立说,耻于言利,重在立言,其作品或立训垂教,济世救民;或胸怀抱负,托书言志;或有真知灼见,要公诸于世。《左传》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孔颖达注疏说: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魏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更申言之: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苦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可见,立言以垂诸史册,就成了士人追求的目标和创作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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