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可以说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每个人都会遇到突发情况或其他原因,导致资金短缺。此时,私人贷款行为将发生,私人贷款纠纷也将最容易发生纠纷。那么,私人贷款纠纷将如何起诉呢?私人贷款纠纷将如何起诉?。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相应份额的复印件。当事人是公民,必须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点、地址当事人是公司的,必须明确记载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起诉书的正文必须明确记载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必须签字或盖印章。二.根据谁提出证据的原则,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资料。居民身份证、户籍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资料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合同、协议、债权文件(借书、不合理等)、收到发货证明书、交易信等。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并详细列出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包人核对后,承包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交给当事人,申报。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和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后,7天内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根据法律不予受理。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提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的话,可以在预约期间向本院提出减免。延期。免除的书面申请,过期或者书面申请延期。减免。如果免除未经批准而未提交,本院将裁定自动撤销诉讼。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开庭,当事人应遵循法院各项工作安排,结束后向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补充多少。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正确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十九)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66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借款人是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三)慎重引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情况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典》。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也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民法典》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坚持债务应当清偿原则。
由于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种类物。民间借贷之债属于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种类物相互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民间借贷之债不适用民法上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无论是否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发生一部分毁损或者灭失的,债务人都不得免除给付该种类物的责任。即使债务人一时无力履行债务,也只能以延期或分期清偿的方式履行。民间借贷也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即无论债的不履行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均不得免除。在民间借贷之债中,应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目前并没有产生任何歧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官应居中裁判的要求,不应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活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活动,公民只有正确认识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发生民间借贷活动时,多点心眼,注意寻找对策,进行自我合法权益的保护,民间借贷履约率必定会提高,违约的也有救济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民间借贷为经济为社会服务的作用,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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