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就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贪污公款与受贿的区别具体都有哪些
贪污公款与受贿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不同的侵犯对象;
2、侵权侵犯对象;
3、客观犯罪手段不同;
4、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为理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贪污,以共犯论处。
二、如何正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共同贪污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受益。
2、犯罪对象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体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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