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概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14:13:54 336 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为了维护经济利益,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对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具有三个构成要件:

1、秘密性,该信息在其所属领域内难以获得或者少人知道;

2、价值性和实用性,该信息具有价值,可以带来经济效益;

3、保密性,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

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体系中,商业秘密一词最早出现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条明确提出了“商业秘密”一词。随后,1992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4条,认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提出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及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做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同时,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当事人权利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除知识产权领域外,在其他法律领域也有体现。如《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相对比较全面,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6日 1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在探讨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些行为主要围绕着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展开。2.具体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取商业秘密,以及随后对这些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3.若有人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违背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4.当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时,也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具体表现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在非法获取后,进一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这些商业秘密;3.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保密约定或要求,擅自将所
    2024-07-15
    373人看过
  • 未涉商业秘密的劳动技能不构成不当竞争
    多年培养的业务精英,翅膀硬了后选择离开,下家居然是直接竞争对手。为此,深圳某磁共振公司将前员工李金、竞争对手公司和人才派遣机构一并告上法庭,理由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诉请。辛苦培养博士毕业就离职2002年7月,李金进入深圳某磁共振公司工作。公司对其寄予厚望:两次派他到德国参加培训;委托同济大学进行培养,让李金攻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博士生。入职后,李金先后担任硬件部门的工程师、系统工程职能部门的副经理。在我雇佣期间以及期满之后两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司有竞争的任何行业或商业活动。2005年8月,李金与磁共振公司签订一份《保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其中还约定,如果自己遵守义务,将获得一笔补偿金,金额相当于离职前年薪的三分之二。2010年7月18日,李金从磁共振公司离职,来到上海发展。2011年3月,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与李金签订劳动合同,
    2023-06-05
    14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法核心原则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3.平等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4.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
    2023-07-21
    39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对我国不正当竞争界定的立法建议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
    2023-06-08
    135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3年。它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对商业贿赂、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而且一些行政垄断的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然而,由于该法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导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完全适应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十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入了WTO、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如行为主体范围过窄,对新型不正当行为难以规制,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
    2023-06-02
    336人看过
  • 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2023-06-12
    9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023-04-04
    23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1.虚假行为。虚假标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滥用行政权利行为。3.不当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亏本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是怎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如下: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08-05
    362人看过
  • 商业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023-06-22
    167人看过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哪些商业混同行为?
    (一)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的界定1概念.商业混同行为在我国理论界通常地称为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仿冒行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这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为:定义一: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自己商品和他人商品等的混淆;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及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等的误认及误购。[2]此定义仅将混淆发生的范围局限于商品,从而排除了对服务的混淆。定义二::混淆行为,指不正当的经营者主要采用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得公众对假冒商品及被假冒商品造成混淆,从而对假冒商品误认误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者主观上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假冒或仿冒的欺骗性行为,造成被假冒的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损害.[3]此定义要求混同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事实上在一些过失场合也经常发生混同。定义三:商品混同行为是在市
    2023-06-07
    447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主要学术观点评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学术观点自《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学术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民法学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前法院就有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据审判不正当竞争案的先例。同时还引证,有些公法学者也承认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适用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二是一般条款说。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该法第2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五大原则,即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基于同样的思维路径,许多学者还从国外的有关立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中旁征博引,以加强理论深度。三是竞争法说。有学者从竞争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竞争主体
    2023-06-08
    475人看过
  • 谈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的启示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伴随着入世,我国已步入国际市场竞争的行列。如何完善竞争法,维护有效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就显得异常重要。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立法,本文通过分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结合从中得到的启示,对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几点建议。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我国现已步入市场经济,而且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挑战,国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以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3年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体系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暴露出来了,当初制订的有些内容就显得已不能跟上时代的需要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
    2023-04-24
    152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产生、发展与立法目的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
    2023-06-08
    59人看过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一定的交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
    2023-06-01
    34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3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3
      1.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2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有哪些内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30
      《反法》与知识产权法有密切联系,其中的混淆行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内容,这次也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有较大变化。
    • 我国反不正能刚竞争法界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是?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