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宜优先偿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9:04:23 372 人看过

对于劳动者应给予特别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扩大对劳动者的保护,是现代破产法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方面作了很好的尝试,这主要体现在其第五十六条关于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享有补偿金请求权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关于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的规定,以及第五十八条关于职工集资款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对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职工借款

许多企业在破产前,为了维持生产或为了一时急需,向职工临时借款,这类借款往往没有期限,也没有利息。

2.职工风险金、抵押金

许多企业在职工进厂时或在经营中,以种种名义,向职工收取金额不等的风险金、抵押金。这些风险金、抵押金往往没有偿还期限,也不支付利息。

3.职工垫付的货款、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破产企业在经营期间,往往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对应予报销的差旅费不能给职工报销。有的由于一时困难,要求职工先行垫付部分货款或其他费用,而财务上往往将其作为往来货款记账。

4.职工内部承包的业务提成

有的破产企业在经营中,为了搞活经营,往往进行了车间、班组科室等内部承包,实行内部承包的单位,只有业务提成而不再发放工资。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破产时,企业欠职工的业务提成大都没有兑付,而这些工人又没有工资不能申报。

5.欠职工的医疗费、丧葬费、退休职工的安置费等

许多破产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在破产前,大都拖欠许多职工的医疗费、丧葬费,甚至职工退休时的安置费不能支付。

6.强行向职工借款形成的社会集资

有的破产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往往按一定数额强行给职工分配借款任务,有的甚至按职务高低分配数额多少。由于分配数额较大,职工本身又没钱,只好向亲朋好友借款。这类借款,有的职工在厂里登记是自己的姓名,有的登记是实际借款人的姓名。按职工自己姓名登记的往往就作为职工集资;而按实际借款人姓名登记的,只好作为社会集资,引起很大矛盾。

上述情况有的是破产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如职工借款、医疗费、丧葬费等;有的是个别企业遇到的问题,如强行向职工借款引发的社会集资问题。这些债权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原因,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作为第三顺序一般债权对待,往往会引起职工不满,导致破产进程难以进行,甚至会引发群体上访。

笔者认为:上述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债权虽然不是职工工资和集资等,但与职工集资、工资具有同样的性质,如职工借款、风险金、抵押金,有的甚至比职工集资更具有可保护性,如职工为了企业利益垫付的货款,不仅没有任何报酬,而且是职工为了企业利益在牺牲自己个人利益。有的涉及职工的福利待遇如丧葬费、医疗费或安置费。司法解释中将破产期间的职工医疗费作为破产费用可以优先拨付,但对破产前,欠职工的医疗费等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一般也大都将其作为第一顺序对待,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导致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根据。所以为了确保破产案件的规范审理,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应有限度的赋予法院在第一顺序债权确认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赵志峰张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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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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