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收购、贩运、转手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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