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
文号:[1995]浙审法第139号
发布日期:1995-11-3
执行日期:1995-11-3
第—条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根据审计署,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特约审计员的聘请范围
特约审计员由省审计厅与省委统战部协商,在省委统战部推荐的人选中聘请。聘请数额由省审计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定聘请后,由省审计厅向特约审计员颁发《特约审计员聘书》和《特约审计员证》。
第三条特约审计员的条件
(一)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层次较高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治上合格;
(三)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思想素质好;
(四)热心社会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参政能力,
(五)从事过较长时间的财政经济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四条特约审计员的聘任期限
特约审计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办自行解聘。
第五条特约审计员在省审计厅的领导和安排下开展工作,具体主要工作任务和权利义务:
(一)阅读审计工作文件、信息简报以及有关资料,了解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加全省审计会议。参与有关审计工作、审计法规、规章制度的讨论研究;
(三)参加省审计厅的有关审计会议,参与有关重大审计项目、复审项目的研究;
(四)参加一些重点项目的审计及审计调查,
(五)参与审计执法检查;
(六)进行调查研究,向审计机关反映有关审计工作和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特约审计员应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人员守则。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责保密;
(八)特约审计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任务中,具有与审计机关人员同等的权利,并有权向统战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六条特约审计员的联系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工作制度:特约审计员对口参加有关处的审计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处要确定一位处领导负责特约审计员方面的工作。年初,各有关处应将特约审计员参与审计项目和审计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和落实。
(二)例会制度:省审计厅每半年召集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学习有关文件、交流、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奖励制度:省审计厅每年对工作实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特约审计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特约审计员的组织管理和待遇
(一)特约审计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参加审计工作时的差旅费、出差补助等,由省审计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销。对重大审计事项的咨询,可酌情给予适当报酬;
(二)省审计厅人教处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工作,省审计厅法制处负责特约审计员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有关业务处负责安排落实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审计局(本级)特约审计员制度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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