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13:32 477 人看过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5〕47号)和《关于调整土地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2015年被征收人员(宁人社[2015]48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基本实现一体化目标的要求,2015年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城乡养老保险发展到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含城镇老年人、城乡缴费人、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10元。待遇调整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本次调整前每月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3.5%,对新增加的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年龄段,增加105元(一般调整标准60元+4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以王某为例,自2013年1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调整前待遇标准为956元/月。

公式:956元*(1+3.5%)+105=1095元。(2)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调整情况,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纳入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本次调整前按月标准的10%发放,调整后发放此次调整,每人每月将再发60元。如2008年1月被征收的李先生,在缴纳了所选档案款3.76万元后,就被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他今年68岁,享受调整前605元/月的标准。计算公式:605*(1+10%)+60=726元/月。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因征地被纳入老年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每人每月可多领取45元,由原来的285-425元/月增加到330-470元/月。(4)征地老年人社会保障待遇按现行标准执行。1。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月缴费标准:70岁以上75岁以下40元;75岁以上80岁以下60元;80岁以上80元。

2。生活困难老人月缴费标准:70岁以上75岁以下30元;75岁以上80岁以下50元;80岁以上70元。(五)其他。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领取保障金人员福利自7月1日起调整。根据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丽水区、高淳区的实践,制定了当地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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